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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主管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推进全省退役军人事务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省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省内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全省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依法承担烈士纪念设施的审核、申报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及军属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898-6523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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