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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0-72695 分  类: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0-01-01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01-01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办理退役军人各项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和泄露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厅信息公开工作。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 拟制本处室拟公开的信息;

(二) 维护、更新、发布本处室公开的信息;

(三) 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四) 协调确认本处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

(五) 完成领导交办的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 办公室

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及协调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的日常更新;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审核信息公开事项与公开方式;组织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协调信息公开相关事宜;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

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负责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法律审核;对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

第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

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制作、更新、审查、公开属性确定;对本处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人民群众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负责做好本处室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完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属性界定

第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机构组织情况;

(二)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流程、时限以及办理结果;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权益维护、褒扬纪念、军休服务、教育培训等政策;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在文件审签笺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承办处室在公文拟稿时,根据公文内容,进行选定(填写)。

厅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承办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正确;对承办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与承办处室协商确定属性。

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确定信息公开的属性。我厅为主办机关的发文,在公文完成会签后,厅主办处室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为协办机关的发文,厅相关处室应要求主办机关及时提供公文公开属性。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方政务网站(以下简称“官网”)(http://tyt.hainan.gov.cn/);

(二)宣传橱窗、公告栏等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微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填写《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审批表》,并附上需发布的信息全文,经处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进行保密审查后送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是否可以对外公开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公开发布,不同意公开的信息退回信息制作处室,同意公开的送信息发布人员。

(三)信息发布人员收到同意对外公开的信息,与信息制作处室送来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于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的,于 2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在官网相应栏目上;对于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的,退回信息制作处室,由信息制作处室更正一致后,再送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各处室发文时已选择“主动公开”属性,并经厅领导审签后印发文件形成的信息,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不再填写《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审批表》,由厅办公室定期在官网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厅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原制作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处室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卸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卸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卸网。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能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汇总或者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官网(http://tyt.hainan.gov.cn/)下载。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官网上使用海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如有需要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第二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人公开信息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审查中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需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自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原因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在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二)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承办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送承办处室;

(三)承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承办处室、会签处室负责人核签后送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承办处室、会签处室的意见草拟答复意见,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厅领导签发后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不予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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