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体 | 政策点 | 具体措施 | 依据来源 |
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从事个体经营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一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3〕8号) |
2 | 企业 |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一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3〕8号) |
备注 |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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