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X
索引号:/2022-11444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2-08-04 11:14 文 号:琼退役军人发〔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08-24 11:14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2022年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做好我省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退役军人发〔2019〕15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抓住退役士兵回乡报到的时机,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宣传,在报到时“一对一”进行动员,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本市县优秀退役士兵通过培训成功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发动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培训。

二、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

1.我省接收的2021年度秋冬季退出现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具体包括:

(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士兵。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①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②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③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④经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退出现役的;

⑤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3)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历年没有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属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其是否已参加培训)。

(二)下列人员不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三)培训组织实施

1.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组织,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照200元/人的标准购买海南戎创服务平台学习卡(网址:www.rc.hainan.gov.cn.com),发给每个退役士兵,并督促他们上线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培训费用支付到统一账户。支付账户名称:海南怀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20102120920027769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秀英支行。

2.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自愿参加、免费培训。建立《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目录分为省直定点培训机构目录(附件1)和各市县定点培训机构目录(附件2),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在目录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参加培训(每个退役士兵只能选择一个项目)。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属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参加次年职业技能培训。

(四)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当年度培训资金和培训需求下拨经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生活补助(含住宿费)、技能鉴定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报名、资料审查、培训合同签订履行、培训绩效评价、督导管理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二)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动组织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培训,对承训机构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受训人名册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开班;要对参训退役士兵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汇总后在年底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备;要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要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在办培训班时能够“随到随学”“插班入学”,便于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培训率和培训效果。

(三)各承训机构要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保证教学质量,培训内容和职业技能要满足所学行业就业条件;要注重教学安全,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要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要建立参训学员资料档案,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培训绩效评价,学员结业后资料档案要提供给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档。

(四)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向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经费须提交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培训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省直定点)

      2.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各市县定点)

      3.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台账目录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主办: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37257;0898-68660501(信访);0898-65250265(光荣牌悬挂服务监督电话)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9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7  琼ICP备2021000482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