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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3-0673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3-12-07 16:06 文 号:琼退役军人发〔2023〕57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16:06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第2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音像记录是包括采用照相、录音、摄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承办处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负责对本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要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送达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要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要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送达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要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主管厅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主管厅领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第十条 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进行审查。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要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要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要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要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要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九)收集电子数据的,要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要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调查取证活动中无法找到见证人的,执法人员要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要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当事人,并记录在卷。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要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要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厅领导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经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合法性审查和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要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要书面记录。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举行听证会的,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要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要在情况附卷上载明。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对象、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并由收件人、见证人及送达人员签字确认。

对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形式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程序,并以合适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业务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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