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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3-0675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3-12-07 16:18 文 号:琼退役军人发〔2023〕59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16:18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第2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厅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送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企业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以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罚款的;

(二)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处以7500元(含)至10000元(含)罚款的;

(三)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处以7500元(含)至10000元(含)罚款的;

(四)对抚恤优待对象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的;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行政执法承办处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处室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审核。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提出复审建议。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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