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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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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管理引导和组织服务工作,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祭扫秩序,提供烈士亲属优质服务,进一步增强烈士亲属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在全社会树立缅怀英烈、尊崇烈属的良好风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异地祭扫范围

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省份,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份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应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

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二、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三、异地祭扫组织服务方式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

(一)组织祭扫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异地祭扫需求,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见附件1),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二)自行祭扫

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见附件2)后,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四、异地祭扫组织服务保障

(一)组织服务保障标准

1.本省赴外省异地祭扫。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依据有关规定,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2.外省赴本省异地祭扫。依据有关规定,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本省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3.自行赴外省异地祭扫。依据有关规定,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本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外省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二)交通出行优先

1.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祭扫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赴外省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服务。

(三)文化服务优惠优先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享受优先服务。

五、异地祭扫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异地祭扫申请表”(见附件3)。

(二)制定计划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填报“海南省市/县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计划表”(见附件4),于本年9月30日前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安排全省下一年度异地祭扫活动计划。

(三)制定方案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受外省异地祭扫计划后,应及时核对信息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备,同时会同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制定祭扫接待方案,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在政策范围内服务保障到位。

(四)开具证明

组织异地祭扫,在祭扫活动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异地祭扫,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给烈士亲属。

(五)通报信息

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需在祭扫前1个月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异地祭扫相关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充分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了解收集有异地祭扫活动需求的烈士亲属情况,采取上门入户或电话沟通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依法、文明、有序的祭扫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便利,并积极引导开展网上祭扫、就地祭扫和代为祭扫。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陈展水平,美化净化环境,尽最大努力为祭扫活动提供良好场所、为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

(四)规范祭扫秩序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宣传祭扫制度,规范祭扫秩序,加强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对不符合政策仍拒付过路(船)费、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经费保障

各市县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做好本市县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样式)

      2.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样式)

      3.海南省异地祭扫申请表

      4.海南省市(县)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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