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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及安置地点

  • 发布日期:2020-03-31 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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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省安置:

(一)原籍我省或从我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入伍地为高考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下同);

(二)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我省的;

(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省的;

(四)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我省,且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我省或从我省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我省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在我省的;

(七)自主择业的、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海口市安置:

(一)原籍为海口市或从海口市入伍的;

(二)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海口市的;

(三)配偶已随军(调、迁)入海口市,取得海口市常住户口满2周年的(计算落户、年龄、兵龄、任职的截止时间为干部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四)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海口市,且有海口市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海口市或从海口市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海口市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在海口市的;

(七)自主择业的、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在海口市有常住户口的;

(八)配偶在海口市购房入户满5周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的。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

(一)符合进海口市安置条件;

(二)生活基础在海口市(配偶在海口市有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和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不含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团级职务以上干部、处级以上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参加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考试,考试考核总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不含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海口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五、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周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

七、配偶婚前或婚后,以人才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式取得军队转业干部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比照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军队转业干部可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予以计划安置。

八、军队转业干部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须在该地区或同类级别及更高类别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累计服役满4年,不满4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

(一)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二)放宽师级职务军队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指标控制。

(三)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四)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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