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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0-22 1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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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琼退役军人发〔202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发〔2021〕36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0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20元,省财政、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0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280元中,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其它市县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8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2元。

四、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及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下文简称“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50元,省财政、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300元中,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洋浦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其它市县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五、对1974年1月1日至31日驻守在西沙群岛,撤离西沙群岛后回乡务农的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的参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补助750元,资金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9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30元。对以上不同时期入党的老党员,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435元、405元、36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17.5元、202.5元、182.5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17.5元、202.5元、182.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5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5元。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分级负担情况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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