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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已结束】

  • 发布日期:2023-03-02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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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工作,根据《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关怀“最美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精神,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1号办公楼714室

联系电话:0898-65250317

电子邮箱:szqy_tyjr@hainan.gov.cn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3月2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附件1

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

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展现海南退役军人时代风采,进一步推动形成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激励全省广大退役军人不忘初心、永葆本色,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关怀“最美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规范全省“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主体】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评选工作,由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开展,每年组织1次。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海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作原则】评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体现政治性、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工作实绩、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四)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面向基层一线。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推荐对象主要从获得“海南省模范退役军人”和市县(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退役军人中产生,也可从在平凡岗位做出一流业绩、示范带动作用突出,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出色、事迹感人、群众认可的优秀退役军人中产生。

第五条 【推荐条件】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推荐对象,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完整准确贯彻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贯彻落实省委重点工作部署,热爱海南、扎根海南、建设海南,在经济社会建设各行业各领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每年由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结合年度宣传主题,联合印发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明确具体推荐类型、条件、标准、要求等。

第六条 【不列入推荐对象】下列人员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

(一)已经获得“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

(二)曾经获得“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最美退役军人”、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或由省级以上发布的其他“最美人物”的;

(三)职业身份敏感,不适宜进行公开宣传的;

(四)其他不适宜推荐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深入挖掘】深入挖掘典型。坚持群众路线,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广泛动员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踊跃参与,主动深入一线收集先进典型线索,切实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把实绩突出、事迹感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先进典型挖掘出来。

第八条 【逐级推荐】逐级择优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优中选优的方式组织推荐工作,拟推荐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后,报送至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县、自治县)推荐人选,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联合报送;省直机关单位推荐人选,以各单位名义报送;省属学校、医院推荐人选,归口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名义报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荐人选,归口省国资委名义报送;中央驻琼单位推荐人选,以各中央驻琼单位名义报送。

第九条 【认真遴选】认真组织遴选。注重事迹为先,统筹考虑事迹类型、行业领域、地域分布、年龄性别等因素以及典型宣传特点规律,组织开展遴选。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推荐对象资格进行复审,集体研究并按照1:2的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和媒体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投票评选,最终按1:1.5的比例提出候选对象入围名单。

第十条 【部门会商】部门联合会商。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典型宣传工作的业务部门,对候选对象入围名单进行联合会商、认真研究、充分酝酿,按照1:1.1的比例拟定候选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提请会议审议。将部门联合会商拟定的候选对象建议名单提交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务会研究审议,形成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面向社会公示。在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接到实名反映问题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集中发布】集中发布事迹。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印发评选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的决定,通过省级主流媒体举行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发布仪式。

第四章 学习宣传和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事迹宣传】通过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设置专题专栏、制作公益广告、推出系列融媒体产品等形式,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的典型事迹和高尚品质,掀起“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热潮,营造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礼遇关怀】按照礼遇关怀“最美退役军人”有关规定,经常关心了解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组织开展慰问等活动,切实让先进典型得荣誉、享关爱、受尊重。

第十六条 【作用发挥】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最美”学习实践活动,组织巡回报告、学习交流座谈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应邀参加集中组织的红色宣讲、专题培训等工作时,组织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跟进培养】实行动态培养管理机制,持续关注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成长,推荐单位负责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跟踪培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撤销】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获得者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不宜继续开展宣传的情况,取消相关礼遇。

撤销海南省“最美退役军人”相关礼遇,通常由原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撤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组织评选工作的单位核实后直接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条款】本办法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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