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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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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依据

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全新安置方式已于2021年正式实施。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待遇规定,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随着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展开,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亟需明确。为此,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印发《海南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若干事项进行明确,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服务管理水平,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条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含十一章,共四十二条,主要的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依据,以及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管理工作原则。

(二)工作职责。《办法》明确省、市、县、乡镇等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系统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了逐步形成省、市、县、乡镇(街道)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服务到位的服务管理体系。

(三)接收安置工作。《办法》明确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接收安置的主要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四)退役金发放。根据《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管理规定》(退役军人部发〔2022〕37号)要求,《办法》明确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金发放的工作范畴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五)年度登记审核。根据《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管理规定》(退役军人部发〔2022〕37号)要求,《办法》明确了年度审核内容、登记审核时间,以及停发、恢复及补发退役金等相关情况。

(六)相关待遇保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2号)等文件,《办法》专门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相关保障待遇进行明确。

(七)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法》明确了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丧葬费纳入国家养老保险范畴。

(八)相关情形处理。《办法》明确了安置地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等机制,以及上报核查的内容、流程和时限。

(九)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完善信息台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困难、开展主题活动等措施,全面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同时,《办法》对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教育工作提出有关要求,有利于引导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十)服务管理保障。《办法》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考评机制。

(十一)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执行时间。

四、执行标准

在医疗保险方面,明确了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后,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因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在公务员医补方面,明确了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退役金(含地区补助)为计算基数,享有公务员医补,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在组织年度体检方面,参照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做法,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在独生子女费方面,按照海南省有关规定落实。

五、注意事项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时参加年度登记认证,对逾期未登记的,自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本人补办登记审核后,可恢复并补发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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