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退役军人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抓住海南省2023年高质量就业专项行动契机,依据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切实打通从职业能力提升到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培训链路,让更多退役军人实现一技在身、一证在手,推动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实现退役军人从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建设人才快速转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力量、增光添彩。
二、培训对象
(一)我省接收的2022年度退出现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具体包括:
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士兵;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经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历年没有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属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其是否已参加培训);
4.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三、培训内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部署,采取网络培训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培训课时总计80学时。
1.网络培训。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每人200元的经费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购买“海南戎创服务平台”学习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戎创服务平台”开展在线培训,培训课时总计45学时。培训名单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培训处备案。
2.集中授课。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组织,细化培训计划,确定具体课程、培训时间、授课教员等,培训课时总计35学时。按照每人2000元的经费标准支出。
网络培训和集中授课费用由承训机构开具发票,由各市县局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销支付。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自愿、免费”的原则,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附件1,含2023年新增)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参加培训(每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当年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个人申请、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参加次年职业技能培训。
四、经费保障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生活补助(含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省厅已根据当年度的培训需求下拨经费,各级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培训核算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在经费充足的前提下,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提前开展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培训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同。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报名、资料审查、培训合同签订履行、培训绩效评定、督导管理等工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抓住退役士兵回乡报到的时机,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本市县优秀退役士兵通过培训成功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发动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培训。
(三)提高培训水平。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各承训机构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保证教学质量,确保培训内容和职业技能满足所学行业就业条件;注重教学安全,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建立完善培训台账,做好监督检查和培训绩效评价,学员结业后资料档案要及时存档。
(四)加大督导检查。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承训机构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受训人名册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开班;要对参训退役士兵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汇总后在年底向省厅报备;要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要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在办培训班时能够“随到随学”“插班入学”,便于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培训率和培训效果。
(五)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向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经费须提交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培训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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