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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3-83482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3-08-01 17:10 文 号:琼退役军人发〔2023〕42号 发布日期:2023-08-02 17:10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

中小学任教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力推动我省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落地见效,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八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基础教育阶段,加强青少年思想品德培育、引导价值观养成格外重要。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吸收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中小学教师,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利于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有利于继续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弘扬勤勉敬业、乐于奉献的潜心育人精神,拓展退役军人就业渠道。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制定周期任务,细化阶段目标,高位推动落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做好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选拔、培养、聘用、发展等各环节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责任分工。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每年对获得教师资格证的退役军人进行统计,报送至教育行政部门,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四、加强经费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按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统筹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教育部门要保障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资助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五、实施督查检查。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就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组织联合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

到中小学任教的八条措施

一、实施退役军人师范专业教育培养。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高考、高职扩招、专升本和研究生招考等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师范类院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加分、免试、单招、优先录取等。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省属高校优化招生结构,适当扩大我省教育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招生计划。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开设有师范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且复学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本校师范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同时,可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获得专业补习等帮助。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参军,其退役复学后,符合院校转公费师范生条件且通过考核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生源地教育部门同意,转为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转为公费师范生的退役军人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部门接收并安置至中小学任教。

二、提供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依托有条件的省属高校,面向35周岁(含)以下并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集中举办1-2期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班,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可鼓励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主动承接专项培训,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参训且最多参加1次。依据相关规定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纳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范围。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动员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规定要求依法认定教师资格,为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创造条件。

三、面向退役军人开展专岗招聘。各级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退役军人数据,结合本市县实际,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拿出不高于10%的岗位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可通过举行专场招聘的方式,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鼓励退役军人经培训后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年龄可放宽到35岁,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五、支持退役军人教师职业发展。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积极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道德、法治、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申报、岗位晋级考核中,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六、建立退役军人“兵教师”人才储备库。各级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着力培养、聘用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实践等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到中小学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官。在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七、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优势特长。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部门注重筛选、推荐一批政治过硬、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熟悉党史军史军事知识、语言沟通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且能持续到学校开展工作的退役军人,聘任到中小学校担任校外辅导员。通过定期开设党史军史知识、国防知识公开课,传承红色基因,厚植爱党爱国强军根基,帮助广大中小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政策扶持、教育资源倾斜等方式,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内选定1-2个班级由退役军人教师担任班主任,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打造国防教育特色班。

八、注重加强典型宣传。各地要积极宣传退役军人教师在中小学任教中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宣传退役军人学习成长为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表彰优秀教师时,可拿出一定名额用于表彰退役军人教师,有力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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