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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3-03074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3-11-13 10:44 文 号:琼退役军人发〔2023〕53号 发布日期:2023-11-17 10:44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3,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各市县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670元,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780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3780元中,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其它市县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68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12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30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4030元中,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其它市县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18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12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和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30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4030元中,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其它市县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18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12元。

六、对1974年1月1日至31日驻守在西沙群岛,撤离西沙群岛后回乡务农的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资金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5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30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九、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对以上不同时期入党的老党员,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650元、510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825元、2552.5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825元、2552.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十、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市县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涉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分级负担情况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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