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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拥军优抚褒扬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重要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改革发展重大决策措施;
(四)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授权、委托,需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以上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访事项以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事项,不列入上述范围。
二、决策事项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每年3月底前,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研究论证(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后提出本年度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的部署新增的决策事项,应当补充纳入决策事项目录。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年度工作计划或其他重大任务,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或新增决策事项建议,按程序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厅办公室及时调整、公布。
三、其他要求
决策事项目录明确的责任单位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运行规范;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厅党组集体审议前,应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经起草单位初核后,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进行复核。厅办公室将根据《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内部督查督办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对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事项的程序履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023年决策事项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7日前按上述要求呈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办公室汇总。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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