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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3-0674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3-12-07 16:14 文 号:琼退役军人发〔2023〕58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16:14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第2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琼府办〔2019〕1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执法对象、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厅政府网站开设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实现“一个窗口”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本厅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以下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厅政府网站专栏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服务事项按照窗口流程办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布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书全文等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或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决定文书内容、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本厅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且公示满2年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疑问或建议,及时报送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核实,并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负责对各执法承办处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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