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地方志工作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各直属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完善退役军人荣誉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功臣模范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和地方志编撰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三)军队文职人员和依法退出现役的军队院校学员;
(四)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办法》中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二、载入条件
服现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分级载入地方志:
载入省级地方志: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载入市级地方志: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载入县级地方志: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载入志书记述时间断限内本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地方综合年鉴,每年编修一次,载入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三、载入形式
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采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分级载入。
(一)载入地方志书
1.载入省级地方志书(人物志或相关分志人物部分):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采用人物简介,已故且事迹比较突出的采用人物传;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采用人物表(名录)。
2.载入市级、县级志书(志书人物部分):一般采用人物简介的形式,已故且事迹较突出的采用人物传。参战退役军人数量较多的,载入县级志书可采用人物表(名录)。
(二)载入综合年鉴
在省级综合年鉴中,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以人物简介或者人物表形式记述;在市级和县级综合年鉴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统一以人物简介的形式记述。
符合载入地方志条件的退役军人数量较多、超出地方志所能承载的记载容量的,可编纂退役军人志分(专)志或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事迹的地情书、地情资料等。
四、材料搜集
省级、市级、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结合信息采集、建档立卡、送喜报、安置接收等工作,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载入地方志条件的退役军人相关材料。
符合载入地方志条件的退役军人,也可由本人向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五、撰写要求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与贡献匹配,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遵守地方志相关编纂规范要求。
(一)人物传。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以本籍人物为主,外籍人物在本地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就的也可载入人物传。人物基本信息和事迹记述完备、准确,突出主要事迹,可适当进行评论。受地方志体例限制,人物传篇幅一般不宜过长,视其功勋、事迹大小而定,篇幅与贡献相匹配。
(二)人物简介。人物简介写法与人物传相似,主要包括人物基本信息和主要事迹。篇幅上一般少于人物传,不详记人物生平,突出人物的事迹、成就和贡献,一般不作评论。
(三)人物表(名录)。用表格或名录的形式,简明记述人物的主要信息和主要荣誉。一般包括姓名、籍贯、生(卒)年、入伍和退役时间、所在单位和职务、荣誉(包括荣誉名称、批准机关和时间)。
人物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生卒年月、出生地、所受教育、政治面貌、参军情况及其主要职务、军衔的升迁变化。人物传还需记述其逝世情况。主要事迹,一般指其服现役期间获得的主要荣誉、取得的重要成果、作出的主要贡献。非服现役期间的表现可酌情载入地方志。
六、审核评估
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联合审核前,就拟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征求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相应级别的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
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直属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部门联合审核相应级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集汇总的材料和退役军人的个人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载入地方志条件、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
个人申请未通过联合审核的,接收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通过联合审核并符合保密要求的,经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相应级别地方志工作机构载入地方志。
对已故退役军人,应结合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意见,经参与联合审核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后,由相应级别地方志工作机构载入地方志。
为保证地方志书编修进度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的时效性,载入各级地方志的入志材料应在地方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联合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定稿及时报送地方志编纂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已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在征求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相应级别的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后,会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适时修订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
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实施。尤其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载入地方志工作队伍,重点做好宣传发动和资料征集、研究、编写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
海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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