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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退役士兵待遇保障落实
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社保服务中心、税务局,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及《关于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社会保险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0〕4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退役士兵待遇保障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待遇保障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规定及时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补助资金应于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到安置地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放到位。
(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联系,明确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及时逐月发放到位。
(三)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负担,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代收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资金。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对接退役士兵原服役部队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缴费基数,按规定及时逐月缴纳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四)分散供养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住房保障。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接收安置分散供养退役士兵起1年内,按规定落实分散供养退役士兵住房待遇保障。中央专项购(建)房补助资金下达后,地方配套资金应及时安排到位,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二、加强退役士兵服务管理
(五)扎实做好档案信息数字化建设。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时机,做好退役士兵专业特长、脱密期管理等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退役士兵信息库,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进行数字化。
(六)扎实做好涉密退役士兵脱密期教育管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配合,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涉密退役军人脱密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要根据退役士兵档案内脱密管理等信息,建立台账,定期走访。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安排相对固定在编人员定期访问涉密退役军人,原则上对核心、重要涉密退役军人每年访问一次,对一般涉密退役军人在脱密期结束前至少访问一次,及时了解其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做到保密教育管理不断线。
(七)建立完善全周期服务管理模式。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闭环服务管理,建立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待安置期、安置上岗、跟踪回访全周期服务管理模式。强化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前服务,大力开展“送政策进军营”宣讲活动,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认清安置形势。加强待安置期服务管理,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和脱密期教育管理要求,大力开展顶岗实习、社会实践、适应性培训等岗前教育培训,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安置质量,优化安置流程,及时安排上岗,妥善处理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跟踪回访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掌握退役士兵待遇落实等情况,采取措施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XX等X名同志待安排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证明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5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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