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将服现役期间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将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属于新拓展的工作要求,涉及军地多个部门,需要国家层面出台文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切实把好事办好。为此,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关于《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进行了规范。
出台《实施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完善退役军人荣誉体系,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功臣模范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体原则、载入地方志的条件、工作要求、附则等4部分内容。
四、关于《实施办法》中地方志的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五、关于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条件
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等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可载入地方志。
地方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据志书记述时限,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分别载入省级、地市级、县级地方志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分别载入省级、地市级、县级综合年鉴。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六、关于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程序
载入地方志工作按照明确要求、材料收集、联合审核、分级载入的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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