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批准随军当年或者次年,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初审资格条件,结合本人实际研提安置建议,并报驻地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按地方安置权限,汇总提出本地区组织安置需求,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双拥工作部门,就安置编制、岗位、方式和相关保障等情况进行沟通,并结合当地编制职数、岗位空缺等实际情况研究形成组织安置方案,提请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审定下达接收安置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当年批准的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年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次年底前安置到位。不需要排队。名额根据市县编制职数、岗位空缺确定。不需要自行找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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