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是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和现实要求。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三、目标任务
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应当准确把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急难愁盼,把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服务方式,形成长效机制,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力争通过5年左右努力,全省逐步建成覆盖城乡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网络。
四、主要内容
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主抓、服务中心(站)主做”的建设要求,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形成广泛覆盖的法律志愿服务阵地体系,建立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明确入队条件,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把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构建全域覆盖、管理规范、组织有序、保障有力的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伍。
明确服务内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为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司法救助,积极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参与纠纷调解、参与退役军人法治文化创建等,持续深入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规范权利义务。规范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服务队队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内容包括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及其活动的监督,参加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的技能培训,获得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服装、服务记录证明、相关补贴、必要的物资设备、安全保障及相应保险等,同时还明确了队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根据服务承诺或者协议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志愿服务、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和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等义务,自觉维护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良好形象等。
强化服务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应当完善志愿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健全运行机制,规范队伍设立、服务范围及条件、运行管理、进出机制、经费保障等制度,保障志愿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对在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明确经费保障。《办法》对必要经费开支进行了规范,明确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法律志愿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法律服务志愿队发起成立的单位应当明确经费审批流程,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注意事项
《办法》对我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从组织构架、目标任务、服务范围、权利义务、进出机制、服务管理、激励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在后续各市县执行过程中还要进一步的梳理工作的具体流程,尤其是在经费保障方面,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一定要严格把关,各类费用为成本性支出,严防志愿者变相获取报酬,同时也严防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坚守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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