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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清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5-27 0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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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据《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省退役军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二、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服务的重要方式。退役军人行政执法与优抚对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单位以及具有军人、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等主体息息相关,为让他们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退役军人事务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坚守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制定并公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这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据和过程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主要内容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分别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条件、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内容。

(一)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情形,每种情形各7项。其设置援引2023年公布的《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适用情形进行了拆分,包括“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行为;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对伪造残情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骗取医疗费等费用,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7种违法情形对照处罚法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规范。

(二)关于《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该清单共列2个事项,即“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适用过程中应当与《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要求相匹配,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结合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通盘考虑,确保过罚相当。

(三)关于《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该清单共列3个事项,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并对减轻处罚的幅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政策衔接

《三张清单》施行后,《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涉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与清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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