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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培训质效,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质量稳定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按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训机构,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示范基地(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等多种方向。
第四条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统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聚焦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引导承训机构对接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实用性和就业成功率,形成从职业技能培训到高质量就业的培训路径。
第二章 承训机构确定
第六条 承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内依法设立、具有法定办学或培训资质,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实训基地、生活保障等硬件设施。
3.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和师资力量,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4.有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的总体规划、教学方案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规办学记录,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6.与相关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且向参训人员推荐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就业岗位。
第七条 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应纳尽纳、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承训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公告。
2.申报受理。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向属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承训申请,填写《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确定表》(附件1),提交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承训机构申报。
3.评估确定。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各承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承训机构情况,依据《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确定条件》(附件2),综合评估确定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并报送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4.社会公示。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5.公开发布。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目录,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任选参训。目录根据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变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承训目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选班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跟踪指导”的工作机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目录内任选一家培训机构的一个培训项目,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报名参训。
第九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培训合同条款,遵循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培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质量、收费标准、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责:
1.通过查阅个人档案资料等方式,核对报名参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年龄、是否重复培训等信息。
2.组织符合参训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写《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表》(附件3),依规确认参训,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底归档工作;不符合参训条件的,可引导其自费参训,并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3.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管,通过实地检查、明察暗访、信息化手段等,及时掌握培训项目的教学质量、教学进度、教学管理等情况,督促实现培训绩效目标。
4.采取学员回访、问卷调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承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督促承训机构严格履行合同。
5.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分比例向承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
6.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资金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实际参训人数、费用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和数据比对核查,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7.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与用人单位、承训机构对接,组织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
第十一条 承训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组织开展培训,并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招生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具体、明确,并向属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符合招生宣传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
3.培训开班前,提请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报名参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4.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承诺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
5.对完成规定课时且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
6.承训机构应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按照谁组织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在培训期间为学员提供职业规划咨询,为有就业需求的学员推荐就业,并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跟踪就业状态半年以上,填写《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就业跟踪调查表》(附件4),并报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培训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培训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培训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承训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已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承训机构,按照《海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评价指标》(附件5),综合评价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取证率和就业率等情况,每年年底前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合同期内每年开展1次。要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具备条件的市县,可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长期从事教学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评价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 培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学员管理制度。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承训机构加强学员管理,激励他们珍惜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承训机构如实记录学员出勤率和参训率,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学员,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课停训等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学员,承训机构可报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后,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处理,被劝退或勒令退学的学员不再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实行培训过程监管制度。完善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让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实地核实、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和经费拨付凭证等方式,对培训项目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严防虚假培训。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十六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训和享受培训经费的情况,及时完善教育培训信息,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申请流程,定期公布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培训资金监管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规范培训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监督管理,严禁重复申领、人账不一、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培训资金审计、核查等工作,确保资金绝对安全。
第六章 培训工作奖惩
第十九条 对完成培训任务较好、达到绩效评价指标的承训机构,可继续承担培训工作;对组织有序、招生入学人数多、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和就业率高、学员反映好的承训机构,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解除合同,报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移出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目录:
1.办学资格终止的;
2.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3.教学质量差,教学秩序混乱,学员评价低;
4.多次被(或被多名)学员投诉且查证属实、情形严重的;
5.因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学员人身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训机构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除合同,报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移出承训机构和承训项目目录,并通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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