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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304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4-09-10 文 号:琼退役军人规〔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9-12 15:11:01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健全完善我省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探索推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建设,打造志愿服务品牌,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规范化建设。力争通过5年左右努力,全省逐步建成覆盖城乡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网络。相关经验成果及时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推广学习。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司法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及电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田波15692583133;省司法厅,刘昭辰17789865726 )

海南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更好运用法治手段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弘扬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纳入我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体工作,一体推进。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主抓、服务中心(站)主做”的建设要求,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形成广泛覆盖的法律志愿服务阵地体系,建立法律服务志愿队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志愿服务。

第四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应当准确把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急难愁盼,把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服务方式,形成长效机制,实现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重点面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服务基层治理。

构建“属地化管理、区域化调度”服务格局,针对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退役军人,定期开展“法律服务下基层”志愿活动,采用对口支援、巡回服务、交流培训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志愿服务整体效应。

第六条 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可以灵活运用日常式服务、结对式服务、订单式服务、集中式服务等方式开展,一般包括:

(一)提供法律咨询。重点围绕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评残评烈、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涉及的法律问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常见法律问题,为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指引,帮助退役军人通过海南法律服务网获得线上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查询法律服务机构、查询法律法规等服务。

(二)协助获得法律援助。协助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帮助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优待服务。

(三)协助司法救助。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核实情况,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为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四)参与信访矛盾化解。鼓励法律服务志愿者有序参与退役军人信访矛盾化解,从专业角度释法明理,引导退役军人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化解不成功的,根据矛盾性质,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五)参与纠纷调解。广泛吸收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加入退役军人调解队伍,参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行政调解,参与涉退役军人劳动争议、相邻权、婚姻家庭等民事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和解。

(六)参与退役军人法治文化创建。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八一”建军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宪法、民法典以及国家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军营”“送法进网络”“送法进社区”等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

(七)应邀参与退役军人立法、政策理论研究等工作,积极献言献策。

第七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条件及来源。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年满18周岁,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身心素质,关心国防和军队建设,对退役军人充满感情,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

重点从有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经历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两代表一委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相关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第八条 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提供心理疏导、外语翻译服务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文件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等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曾被取消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资格的;

(五)其他不宜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务,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属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申请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志愿服务队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获得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服装、服务记录证明、相关补贴、必要的物资设备、安全保障及相应保险;

(四)自愿加入或者退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需退出的,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

(五)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六)享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服从志愿服务队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根据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服务,应当提前告知;

(三)规范使用志愿服务标识,不得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五)保守国家秘密、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和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责任。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完善志愿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健全运行机制,规范队伍设立、服务标准、运行管理、进出机制、经费保障等制度。志愿服务队可以以“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命名。

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站点可以和同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老兵之家等场所进行功能整合。做到有场所、有队伍、有制度、有标识,具备需求收集、项目发布、招募培训、活动组织、服务记录、宣传展示等功能,提供常态化服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反馈机制,收集志愿者和受援人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各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坚持自愿参与和积极引导相结合,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募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对于组织推荐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对于公开招募的,应当公告基本条件、招募数量、服务内容、工作方式、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申请人应当按照招募要求,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健康状况、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由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管理,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志愿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原则上由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择优推选队员担任,各志愿队伍之间无隶属关系。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和志愿者应当在“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登记注册,通过中国志愿服务网络平台或者工作服务群发布志愿服务招募信息,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法律服务志愿队相关培训,有针对性地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成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按照招募单位要求,提交法律服务志愿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可以提出退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的申请,招募单位应当在收到其书面退出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退出工作并书面通知志愿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退出申请。

第十七条 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其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身份,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本人:

(一)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批准,擅自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或志愿者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四)组织、煽动服务对象以维权名义信访、聚集的;

(五)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违反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相关其他行为规范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和志愿者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投诉、举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和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不得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或志愿者名义进行与志愿服务无关的行为,不得利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身份进行恶意炒作,由此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名誉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离队后,应当将相关身份证件、证明、相关标识等退还管理单位,不得再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身份或者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应当加强党建引领,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品牌创建,打造精品项目,形成品牌效应。法律服务志愿队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参加志愿活动的信息,规范开具相关志愿活动记录证明,综合评价志愿服务质量。

对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工作记录提供给司法行政部门。

对在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志愿队(组织)、志愿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文明办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团省委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将志愿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经费保障,支持志愿服务工作的运营管理。

依法成立注册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组织可以根据国家和海南省志愿服务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志愿组织活动需要,支持法律服务志愿工作。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组织和队伍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法律志愿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法律服务志愿队的发起成立单位应当明确经费审批流程,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不得为志愿者的公益行为支付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志愿服务队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外,关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的管理,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社会工作部门有关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需制定细化工作标准的,应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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