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实施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令号(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当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不低于3% |
1次/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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