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主办: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37257;0898-68660501(信访);0898-65230787(光荣牌悬挂服务监督电话)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9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7 琼ICP备2021000482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