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6.其他因战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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