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提到: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所以,战友们如果在常住地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一定要详细了解常住地省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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