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结合海南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1年11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解决当前我省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的资金小而散、交叉重复,部门预算与转移支付混淆等问题,更好地争取中央转移支付,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转移支付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一个专项转移支付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应中央设立或我省自行设立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流程、管理措施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有七章,分为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共十九条。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依据、优抚对象定义、以及经费来源。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与下达的时限及流程。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发放方式、使用与管理等内容。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包括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审计监督等方面。第七章“附则”写明《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起始时间及有效期,并明确各市县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办法》中优抚对象指的是什么?
优抚对象指的是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是什么?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资金。
六、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补助范围是什么?
主要包含缴费补助和医疗费用补助。缴费补助用于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医疗费用补助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四是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五是为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优抚对象设立门诊账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医院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开支;六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七、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人均每年2000元核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根据中央下达指标按补助对象人数核定。
八、《办法》由什么部门解释?
《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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