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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4-30 15: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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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各市县积极组织开展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工作,方便了残疾军人的生产生活,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没有明确残疾军人申请配置的程序和配置限额,配置过程中服务保障不够具体等,与新时代残疾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让残疾军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我们从满足残疾军人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了《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相关依据

政策依据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6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对象及实施主体。《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二)明确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共6类96项,逐项设置了配置限额标准。

(三)规范了配置工作流程。规范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申请、审核、审批、告知、配置(更换、维修)等环节,申请人只需按规定一次提出申请即可。规定了审核、审批的具体时限,县级、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事项。配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需求与意愿,履行配置范围、配置时间、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等告知义务。

(四)强化了财政资金保障。《细则》中明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五)提出了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有关材料纳入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核对。

(六)严格了相关管理。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接受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执行标准

配置限额标准主要参照《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琼人社发〔2019〕69号)。

五、政策差异

与《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比较,主要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流程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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