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为各市县积极组织开展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方便了残疾军人的生产生活,维护了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
二、制定目的
指导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规范配置工作流程,明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残疾军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相关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69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对象及实施主体。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二是明确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共6类96项,逐项设置了配置限额标准。配置限额标准主要参照《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琼人社发〔2019〕69号)设置。
三是规范了配置工作流程。规范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申请、审核、审批、告知、配置(更换、维修)等环节,申请人只要按规定提出一次申请即可。规定了审核、审批的具体时限,县级、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事项。配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需求与意愿,履行配置范围、配置时间、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等告知义务。
四是强化了财政资金保障。《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指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五是提出了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有关材料纳入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核对。
六是加强了资金管理。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接受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注意事项
《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对配置对象、配置限额、配置流程进行了明确。跟往年不同的是,残疾军人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随时提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申请,经审批后,能及时满足残疾军人的需求。关于配置限额的设置,主要参照《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琼人社发〔2019〕69号)和《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2017)》,考虑到经济发展因素,按照就高原则,取两个标准的较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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