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报到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可以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我省“退役军人一件事”同时办理落户、社保、医保转移接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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