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移交安置的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省军区移交后,再由安置地省军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再按规定移交给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做好存放管理工作。
3.以自主就业、复员、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灵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以及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集中供养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也可移交给优抚医院、退役军人康复中心等管理机构存放管理。退役军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组织调查处理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有处分权限单位或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处分决定和处理结果,将材料及时归档。以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退役军人,要认真做好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和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和医学死亡证明等档案材料的全面收集、调查核实、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工作。
4.以退休方式移交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接收后,按规定妥善保管。
5.入伍时是普通高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给复学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业结束后,按规定移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用人单位管理。
6.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人事档案复印件信息商有关部门仅对申请人军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属于退役军人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按规定存放管理档案。
版权所有©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主办: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37257;0898-68660501(信访);0898-65230787(光荣牌悬挂服务监督电话)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9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7 琼ICP备2021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