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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