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了《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含《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3月23日。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办公楼715室
联系电话:0898-65338597
电子邮箱:szqy_tyjr@hainan.gov.cn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3月10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保证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公平、公正、规范、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概念】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厅等有权行政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基本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综合衡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同一办案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五)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七)高效便民原则。应当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第五条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六条 【法的适用】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七条 【处罚幅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罚款数额(倍数)可以为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一般处罚适用,罚款数额(倍数)可以为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从轻处罚适用,罚款数额(倍数)可以为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
第八条 【法定酌定情节】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是指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免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首违免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应当从轻减轻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二)主观过失导致违法行为;
(三)首次违法行为;
(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涉案金额或者危害程度不大;
(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八)主动到案,认错悔改较好的;
(九)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裁量幅度】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阻碍、逃避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七)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八)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者负面舆情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五条 【裁量幅度】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高的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 【酌定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全案、通盘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 【一般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八条 【公开原则】本规则及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证据收集】执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第二十条 【禁止条款】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一条 【一般适用原则】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不一致的,裁量时应当遵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一般适用原则,同时可以参照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的同类行为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数的约定】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刑事、行政、纪律、民事方面责任 |
|||
处罚档次 |
处罚种类 |
酌定裁量因素 |
处罚标准 |
|||||
1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可以不罚 |
不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逾期未履行优待义务,但其后又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从轻处罚 |
罚款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或者造成损失数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十但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相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违法 |
一般处罚 |
罚款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或者造成损失数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违法 |
从重处罚 |
罚款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损失数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刑事、行政、纪律、民事责任 |
|||
处罚档次 |
处罚种类 |
酌定裁量因素 |
处罚标准 |
|||||
2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违法 |
可以不罚 |
不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其后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违法 |
从轻处罚 |
罚款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相应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违法 |
一般处罚 |
罚款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违法 |
从重处罚 |
罚款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恶劣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刑事、行政、纪律、民事责任 |
|||
处罚档次 |
处罚种类 |
酌定裁量因素 |
处罚标准 |
|||||
3 |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骗取医药费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一般 违法 |
从轻处罚 |
警告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尚未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骗取医药费到手,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 |
|
较重 违法 |
一般处罚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骗取医药费的相应金额到手,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一般,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
严重 违法 |
从重处罚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相应停止抚恤、优待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骗取医药费的相应金额到手,危害后果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者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当事人享受的抚恤、优待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刑事、行政、纪律、民事责任 |
|||
处罚档次 |
处罚种类 |
酌定裁量因素 |
处罚标准 |
|||||
4 |
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违法 |
一般处罚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当事人伪造相关申请材料或手续,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相应金额到手,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的 |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
金额达到 “数额较大”诈骗罪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刑事、行政、纪律、民事责任 |
|||
处罚档次 |
处罚种类 |
酌定裁量因素 |
处罚标准 |
|||||
5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轻微违法 |
可以不罚 |
不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但其后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且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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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违法 |
一般处罚 |
罚款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 |
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相应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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