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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 发布日期:2023-05-17 1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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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我们修改完善了《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含《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如下修改、调整。一是对文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表述,避免“自由”表述;二是对《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免罚情形】、第十条 【首违免责】、第十一条 【应当从轻减轻情形】、第十二条 【可以从轻情形】、第十四条 【从重处罚情形】”有关条款进行重新梳理;三是对“第二十条 【执法程序】”内容进行规范,提出要求,对“第二十一条 【禁止条款】”内容进行规范表述;四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格式按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要求进行调整,对《基准》内容进一步进行梳理、修订,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最新版本,对引用的条款编号进行更新。

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5月26日。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一号办公楼715室   

联系电话:0898-65338597

电子邮箱:szqy_tyjr@hainan.gov.cn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5月17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保证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公平、公正、规范、合理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概念】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权行政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等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综合衡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同一办案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五)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七)高效便民原则。应当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第五条 【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六条 【法的适用】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七条 【处罚幅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罚款数额(倍数)可以为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一般处罚适用,罚款数额(倍数)可以为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从轻处罚适用,罚款数额(倍数)可以为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

第八条 【法定酌定情节】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是指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行刑区分】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免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行政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首违免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 【应当从轻减轻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可以从轻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到案,认错悔改较好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裁量幅度】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阻碍、逃避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多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六)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六条 【裁量幅度】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高的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七条 【酌定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全案、通盘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八条 【一般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九条 【公开原则】本规则及所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执法程序】执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应当符合海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条款】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在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表述为“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二条 【一般适用原则】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不一致的,裁量时应当遵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一般适用原则,同时可以参照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同类行为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数的约定】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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