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①税费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执行。同时,还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减免政策。
②补贴优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还可联合工信部门,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
版权所有©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主办: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37257;0898-68660501(信访);0898-65250265(光荣牌悬挂服务监督电话)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9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7 琼ICP备2021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