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的函》等文件有关要求,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据已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琼退役军人规〔2023〕2号)及附件《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省退役军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无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制定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服务的重要方式。退役军人行政执法与优抚对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单位、具有军人、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等主体息息相关,为让他们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退役军人事务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坚守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要求。这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清单及《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四、主要内容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分别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条件、处罚依据、处罚幅度等内容。
(一)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情形,每种情形各7项。其设置援引2023年公布的《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适用情形进行了拆分,包括“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行为;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对伪造残情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骗取医疗费等费用,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7种违法情形对照处罚法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规范。
(二)新编制《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列2个事项,即“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该清单适用过程中应当结合《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附件《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要求相匹配。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结合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合理区分裁量阶次,全案通盘考虑,确保过罚相当。
(三)新编制《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列3个事项,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减轻处罚的幅度进行了规定,降低了处罚额度。
五、惠民利企措施情况。
减免责清单的制定,是对退役军人事务执法部门行政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执法随意、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退役军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处罚,在实践中未实际开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类别、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裁量因素进行认真区分,切实做到罚过相当。对符合“三个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依法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开展普法教育。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清单应及时作出调整。三是强化宣传引导。《三张清单》是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细化,规范退役军人事务行政裁量权是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应当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积极参与监督、主动支持配合行政执法活动。
七、关于政策衔接
《三张清单》正式施行后,《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涉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与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以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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