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清单”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编制了《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符合“三张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依法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开展普法教育。
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对符合“三张清单”规定情形的,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并保存相关证据,做好案卷归档。
三、把握施行要求。本通知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三张清单”施行后,《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涉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与清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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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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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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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但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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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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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行政处罚 |
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在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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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但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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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取得非法所得的,或者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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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抚恤优待对象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行政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但未取得非法所得,或者在骗取后1个月内主动改正并全额退回非法所得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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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行政处罚 |
抚恤优待对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取得非法所得的,或者在骗取后1个月内主动改正并全额退回非法所得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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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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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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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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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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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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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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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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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抚恤优待对象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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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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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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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从轻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从轻处罚幅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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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对应《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退役军人规〔2023〕2号)中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三个裁量阶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降一个裁量阶次执行。如对应的是最低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设定有最低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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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对应《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2号)中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三个裁量阶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降一个裁量阶次执行。如对应的是最低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设定有最低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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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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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减轻处罚依据 |
相关法律条文 |
减轻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符合适用条件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下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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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符合适用条件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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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符合适用条件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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