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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34833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2024-04-24 文 号:琼退役军人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4-25 16:17:56

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等。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安全、实用、科学、便利为原则。

第五条 在《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在限额内免费为残疾军人配置。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列支。通过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活动拓展筹资渠道。

第七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八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置厂商或医疗机构作为本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填制《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介绍信》,逐级发送至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介绍信》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持《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介绍信》到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需求与意愿,履行配置范围、配置时间、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等告知义务。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实际身体残疾状况不相符的,配置机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为其选配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应当符合《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材质)、适用人员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种类、名称、主要技术要求(材质)、适用人员范围、使用年限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超出标准、要求以外的费用由残疾军人自付。配置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超出《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标准、要求以外的部分及自付费用,并事先书面征得残疾军人同意。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在省外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应当爱护康复辅助器具,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如未达到使用年限,因特殊原因损坏且无法维修的,按照交旧领新的原则,按配置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往返交通费(指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当天不能返回的,住宿费凭住宿票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在职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确需陪同护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报销一位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在配置机构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自行携带。确实无法自行携带的护理床、轮椅等大型康复辅助器具,由配置机构委托物流公司运输。

第十八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的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中出具虚假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追回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按照本细则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参照本细则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2.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

      3.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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