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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5-06-20 17: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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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2024年4月24日,我省根据2013年1月16日实施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制发《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2025年1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条件、配置标准、配置流程以及费用报销、结算等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相对于《暂行办法》,对主管部门确定、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内容、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范围以及配置要求、保障措施等方面均予以修订。为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69号)》。我省修订了《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

二、目的任务

指导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规范配置工作流程,明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残疾军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内容,包含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使用训练等服务。明确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内涵,即针对其本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扩大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增加其他辅助器具类(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明确了残疾军人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同种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重复配置。

四、惠民措施和修订前后对比

一是增加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参照《办法》中《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由6类96项,增加到6类128项,逐项设置了配置限额标准。配置限额标准主要参照《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琼人社发〔2019〕69号)和《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2017)》,按照就高原则,取两个标准的较大值确定。原因是:《海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规定的配置项目为85项,与《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不完全重合,故缺少部分参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2017)》,对两个限额标准重合但标准不一致的,考虑到经济发展因素,取较大值。

二是调整了配置工作流程。增加了评估流程,定点配置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需求、所需辅助器具进行专业评估,出具《辅助器具配置建议书》,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参考评估结果,在《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增加了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

三是增加了配置机构的责任和服务内容。一是明确违约违法责任和处置措施,定点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责任。二是提出了上门服务要求,明确一级至四级、八十周岁以上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一般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对于定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可由定点配置机构上门提供评估、适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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