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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提高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水平,更好保障残疾军人工作生活,现将《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包括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使用训练等服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遵循实用、安全、科学、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是指针对其本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残疾军人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同种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重复配置。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服务机构作为本省(区、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已有所属配置机构的,可由该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1)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定点配置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适时开展服务评价、跟踪回访等工作,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服务质量考核。
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间、经过、致残部位、残疾等级、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的原因、名称、适用范围,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经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配置过康复辅助器具的,还需提供原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名称和时间。
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一式叁份),连同申请人残疾证、最近一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定点配置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需求、所需辅助器具进行专业评估,定点配置机构出具《辅助器具配置建议书》。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参考评估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在《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介绍信》逐级发送至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情况,并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介绍信》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
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
第八条 残疾军人在配置机构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可以采取自行携带、寄递等方式。对于轻便易携带的康复辅助器具,可由残疾军人到配置机构或市、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领取;对于残疾军人无法自行携带的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由定点配置机构采取寄递方式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市、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上门协助。对于定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可由定点配置机构上门提供评估、适配等服务。
一级至四级、八十周岁以上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一般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市、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协助。
残疾军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康复辅助器具并填写《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领取表》。
第九条 定点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应当书面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书面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条 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需到本省定点配置机构适配的,其交通(指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食宿费用,凭车票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限额(处级以下)内据实报销。当天不能返回的,住宿费凭住宿票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限额内(处级以下)据实报销。在职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确需陪同护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报销一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
残疾军人在省外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可通过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拓展筹资渠道。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配置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定点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期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残疾军人应当爱护康复辅助器具,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如未达到使用年限,因特殊原因损坏且无法维修的,按照交旧领新的原则,按配置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的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中出具虚假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的,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其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等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琼退役军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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